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