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