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