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二十九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二十九条 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