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二十八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