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二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