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