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十三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