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十二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