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 第二十条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在调查假冒企业登记相关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构成伪造印章、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