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2018年) 第三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