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三章 处置 第二十六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处置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 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 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 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 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 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