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12月)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的;

船舶发生事故沉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