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年12月)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进行装卸或者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