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五节 区域验证 第五十八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五节 区域验证 第五十八条 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