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