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第四十六条 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八条 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