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