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九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