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