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