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