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九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 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