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