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 第二十五条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防范和抢救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