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凡直接遭受拆船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污染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受拆船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条件;

受拆船污染损害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等;

有关监测部门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