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 第十六条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后,必须及时清理原厂址遗留的污染物,并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