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 第五条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拥有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多氯联苯废物的营运单位和个人对多氯联苯污染环境的全过程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对造成多氯联苯污染的个人,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对造成多氯联苯污染的单位,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其进行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