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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所辖地区的多氯联苯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拥有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内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