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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严禁我国管辖区外的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废液及受多氯联苯污染的物质入境。严格控制进口含多氯联苯介质的电力设备,特殊情况确须进口的,须经能源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