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 第十六条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在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收缴流失在社会的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和含多氯联苯的废物。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