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 第十一条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多氯联苯废液和受多氯联苯污染的物质,应进行集中封存管理。集中封存或在暂时贮存场所暂存的活动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