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 第十条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处理、处置含多氯联苯废物的活动,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