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