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八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