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