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九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