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应当予以拍卖;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以就地拆卸、销毁,在拆卸、销毁过程中应当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引用法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