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五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