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四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