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采砂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采砂申请书;
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采砂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采砂的性质和种类;
采砂地点和范围(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
开采时间;
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
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采砂设备基本情况;
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其他有关事项。
进行水上作业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船名、船号、船主姓名、船机数量、采砂功率等内容,并提供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
从事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采砂活动的,还应当同时提交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