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采砂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采砂申请书;

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采砂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采砂的性质和种类;

采砂地点和范围(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

开采时间;

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

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采砂设备基本情况;

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其他有关事项。

进行水上作业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船名、船号、船主姓名、船机数量、采砂功率等内容,并提供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

从事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采砂活动的,还应当同时提交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