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根据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需要,调整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时,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对本办法附录确定的河段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