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第四条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船舶港务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坐支、挪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