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交通部发布的有关长江干线港口船舶港务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