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