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2009年,规划区域废水排放量为104.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占36%,城镇生活废水排放量占64%;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499.4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来源占15.5%,城镇生活污染来源占40.4%,农业面源污染来源占44.1%;氨氮排放量为37.8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来源占17.8%,城镇生活污染来源占66.0%,农业面源污染来源占16.2%。5个控制区中,长江口控制区废水排放量占区域排放总量的29.3%,洞庭湖控制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区域排放总量的34.1%和35.3%。

2009年,规划区域废水排放量为104.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占36%,城镇生活废水排放量占64%;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499.4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来源占15.5%,城镇生活污染来源占40.4%,农业面源污染来源占44.1%;氨氮排放量为37.8万吨,其中工业污染来源占17.8%,城镇生活污染来源占66.0%,农业面源污染来源占16.2%。5个控制区中,长江口控制区废水排放量占区域排放总量的29.3%,洞庭湖控制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区域排放总量的34.1%和35.3%。

与全国相比,规划区域内废水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7.8%,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7.9%和19.2%,镉、砷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56.6%、63.5%。规划区域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主要集中在湖南省,汞、镉、总铬、铅、砷等排放量分别占区域排放总量的55%、81.1%、46.8%、77.6%和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