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