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未按规定相互过客、转载的; 船舶抵坡装卸货物或者上下旅客的; 船舶将浮式系缆桩等闸内专用设施用于船舶牵引、制动等其他用途的。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