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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该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以下简称交通管制区域)是指长江乐天溪至曲溪(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7.0公里至57.5公里)水域。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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