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管制区是对拟通过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以下称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批准通过的船舶接近三峡枢纽的缓冲水域。进入管制区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过闸船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前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报告;
不得运输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运输其他危险物品过闸的,应当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申报,不得伪报、瞒报;
不得进行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检修作业;
不得在集泊期间上下除本船船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装卸物品;
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